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诺唐投资咨询,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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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诺唐投资咨询,境外投资

Q:境内某企业计划在境外某国进行直接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在尚未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情况下,其如需要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应如何办理?A:该境内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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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某企业计划在境外某国进行直接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在尚未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情况下,其如需要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应如何办理?

A:该境内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Q:某企业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计划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该企业需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相关资料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Q:A、B、C企业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A: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本案中,可由A、B、C任意一家企业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其他股东无需再重复申请。

Q:《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币种只有人民币和美元,企业是否能以其他币种境外投资?

A :可以。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如实填写需要投资的币种和金额即可。

Q:A企业境外投资后需要汇回资金,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A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因减资、转股、或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或清算登记后,凭协议办理凭证直接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Q: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中,境外投资,对放款主体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A :境内企业可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向其境外子公司放款,原则上累计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需超出上述比例,须由放款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Q: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放款,是否受所有者权益30%的限制?

A :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放款,不受所有者权益30%的限制,但放款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母公司享有的境内子公司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此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不得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Q:境内企业将对境外企业的放款转为对境外企业的股权,应如何办理外汇手续?

A :境内企业将对境外企业的放款转为对该境外企业股权投资的,需由境内放款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其中境外放款全部转为境外公司股权的,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部分转为境外公司股权的,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SPV):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现行有效的37号文)

      “返程投资”: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汇登记

1)2014年7月4日之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补办,或向当地外汇管理局说明给出合理解释;

2)2014年7月4日之后,按《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1)2007年2月1日之前无法规要求需办理外汇登记;

2)2007年2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外汇登记

办理外汇登记

办理程序

虽法律规定要办理外汇管理,但目前关于个人如何办理外汇登记现行有效的规定只有37号文,而37号文只适用于SPV。实践中暂设立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

案例:雅本化学;圣莱达电器(37号文出来以前)

1. 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时,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2.境外投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法律依据

1)《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07.04 现行有效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2005.11.01 已失效被“1)”取代。

八、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外汇局可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007年2月1日,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02.01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境外投资外登记表,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2008.08.05  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2009.08.01   现行有效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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