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唐投资咨询(多图),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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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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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投资 外汇,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境外投资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75号文”)同时废止。

笔者就37号文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与75号文相比,个人境外投资 外汇,37号文对境内居民办理返程投资登记手续态度更加积极开放,将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就37号文与75号文的实质性差异,笔者就在新规定下完成外汇登记提出有益建议:








一.37号文明确规定之前75号文和相关规程指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为部分省级外管局实际执行的操作方式,如:

1. 明确对于“境内机构”如何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按照汇发【2009】30号文办理,在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里将该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不需要另外再办理特别的登记手续;

2. 就公司员工上市前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未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之前由于该种情况并不属于典型的“返程投资”行为,只有个别拟上市公司在少数经验丰富的IPO律师协助下,在少数态度积极的省级外管局能够办理成功或和外管局沟通后在75号文申请文件中获得妥善处理。通常情况下很难获得外管局受理,37号文明确情况了上述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程序等;

3. 37号文规定未再要求单独新设WFOE的外汇登记必须有境内企业的存在,此条款的变化对于VIE架构等敏感问题的处理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此前75号文年代,因单独新设WFOE没有已存在的境内企业因素,不符合对于“返程”的的直接理解,仅能在少数省级外管局如福建省外管局办理。

二.进一步明确了75号文年代“补登记”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方式。

37号文再次明确了补登记所需满足的条件和相关办理手续及20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因75号文明确规定自2005年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办外汇登记手续,但此后将近十年时间里,各地外管局均在个案处理,视需要继续办理外汇补登记手续。国家外管局曾多次指示严格控制补登记办理,甚至一度内部叫停补登记。专家期待后75号文年代,境外投资企业注销,“补登记”在实践中受理难度降低,补办成功率提高。

三.后75号文年代,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怎么办?

1. 后75号文年代,根据37号文的新规定,笔者认为,在具体办理操作层面,37号文较之75号文,并未呈现此前市场所传言的实质性宽松状态。申请人及其律师在和主管外汇局沟通准备、起草申请文件和递交申请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并无实质性的改变及影响。资深专家并未解读出任何原先需要办理75号文登记而在37号文规定下可以不必办理的情形;所期待的审核权限下放依然落空,审核权限依然被限定在省级分局管理部;“境内居民个人”的定义解释依然和之前保持一致(即依然包括外籍自然人由于经济利益关系需要办理登记的情况)。

2. 37号文有部分条款涉及其他部委的行政许可手续,超出国家外管局单独可以决定范围。如其规定下境内居民可以其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出资,并办理相应外汇登记;在实践中,如果所出资权益为境内企业的股权,则同时会受10号令中关于跨境换股交易中商务部门审批的限制,上述出资方式是否可以顺利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办理完成外汇登记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3. 后75号文年代,外汇登记怎么办?笔者认为,新的37号文时代,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所需处理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实际操作程序及实践办理过程中所需重点注意的事项与75号文年代相比并无任何实质性差别。笔者建议,聘请具有丰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经验的IPO律师等中介机构协助,在正式申请前与具有管辖权的外管局相关主管官员良好沟通,并在获得其对申请方案的认可后再行提交正式的申请,境外投资,以保证登记申请获得接受并尽快获批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SPV):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现行有效的37号文)

      “返程投资”: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外汇登记

1)2014年7月4日之前,补办,或向当地外汇管理局说明给出合理解释;

2)2014年7月4日之后,按《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1)2007年2月1日之前无法规要求需办理外汇登记;

2)2007年2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外汇登记

办理外汇登记

办理程序

虽法律规定要办理外汇管理,但目前关于个人如何办理外汇登记现行有效的规定只有37号文,而37号文只适用于SPV。实践中暂设立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

案例:雅本化学;圣莱达电器(37号文出来以前)

1. 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时,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2.境外投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法律依据

1)《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07.04 现行有效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2005.11.01 已失效被“1)”取代。

八、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外汇局可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007年2月1日,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02.01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2008.08.05  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2009.08.01   现行有效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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