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检疫
一、我国为什么要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方法》?
目前,美国、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欧盟等国均已根据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并于2004年起陆续开始实施。为确保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检验规定,同时为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有必要采纳国际标准,并对我国现行的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须采纳国际标准?
不是。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按其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三、哪些国家或地区提出采纳国际标准?
WTO鼓励各成员国采纳国际标准,但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采纳国际标准时间不同,优质合成木托盘,国家检疫总局将及时公布采纳国际标准的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和实施时间。目前,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韩国、欧盟、澳大利亚、瑞士、南非、菲律宾、印度等均已相继采纳国际标准,部分国家已经进入过渡期或完全实施阶段。
四、由谁在出境木质包装上加施标识?
标识是IPPC确认的表明木质包装经过有效除害处理的符号,只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才有资格使用标识。
五、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取得标识使用资格?
需使用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六、何为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
标识加施企业是具备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能力和相应的防疫能力,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特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
七、标识加施企业可以随意加施标识吗?
不行。标识加施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并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
八、标识加施企业如何加施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加施企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后,按规定的式样将标识刷(印/烙)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在标识上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
九、出口商从哪里购买具有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应从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检验检疫机构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取得标识使用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
十、出口商使用具备合格标识的木质包装,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对输入国未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仍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十一、使用含有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对输入国为已采纳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入国未采纳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并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二、对需要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否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
否。木质包装在木质包装的原产地实施除害处理。因为货物在出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后需掏箱才能加施标识。
十三、我国出境木质包装标识有什么特别规定?
标识中含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和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该组合代表每个标识加施企业的指定代码。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企业可以在标识中增加其它必要的信息,连云港优质合成木托盘,如生产流水号、防伪标识等。
主要类别
按绝缘性
1、防静电,
2、导电,
3、绝缘,
按重量
托盘按其盛重量和使用方式可分为轻托和重托两种。
轻托(圆盘):又称“平托”,指在服务中使用小圆盘或送菜、送酒水、餐具等。因盘中托送的物品较轻,一般在2~5千克,故称“轻托”。又因盘子平托于胸前,所以又称“胸前托”,适用于零点、宴会和酒会。
重托(圆盘、方盘):又称“高托”,主要用于托运菜点、酒水、收拾餐具或菜盆等。由于盘中所负的重量较重,一般在10~20千克,故称“重托”;又因盘子托过肩的部位,所以也称为“肩上托”。重托均用于大、中型托盘,其容量为请托的3倍,合成木托盘,常用于宴会走菜,收拾大规模菜盘等,适用于宴会和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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